汕尾仲裁委员会章程
汕尾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名称是:汕尾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址设在汕尾市。本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受理下列纠纷: (一)劳动、人事争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7至11人组成。本会设秘书长1人,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产生时止。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决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对本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活动实施监督; (八)修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 (九)决议解散本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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